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延伸阅读
提供会议服务按什么缴纳增值税?
取得注明个人身份信息的大巴车的电子普通发票,没有企业抬头,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一张红字发票申请单可以开几张红字发票?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