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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