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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