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对应的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如企业未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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