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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