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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