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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中,企业合并中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损益怎么处理?

2023-06-20597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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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务会计中,企业合并中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损益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以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进行调整后确认。

3、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4、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如果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5、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方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抵销,然后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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