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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怎么税务注销?

2023-06-2461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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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怎么税务注销?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三、自2022年7月14日起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依据: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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