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依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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