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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中,租赁负债中什么情况下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2023-06-30958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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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务会计中,租赁负债中什么情况下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准则有关租赁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按照有关租赁期的规定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釆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2)其他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租赁合同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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