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企业办事,申请缓缴由单位申请,并实行书面承诺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有关部门对作出承诺申请缓缴的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选取一部分单位开展抽查。对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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