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困难缓税的,如同时符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条件,经企业更正申报确认享受缓缴政策后,信息系统将税款缴款期限延后6个月,会同步覆盖掉对应税款的困难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结果。即同时符合困难缓税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的税款,以更长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期限6个月为准。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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