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延伸阅读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转让事项报告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吗?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咨询、服务、培训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