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2022-09-3046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646人
咨询我
导读:
注释:条款失效。 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第四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国税发〔1996〕155号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大家也在问

已为4000万用户解决财税问题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