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延伸阅读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几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否自行据实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怎么填写?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