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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