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延伸阅读
开立了银行账号,到大厅办理要带什么资料办理呢?
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是否中国的税务机关就无法追缴其未缴纳的税款?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是小规模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