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划转到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填写的表证单书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残保金吗?
公司申请留抵退税,增量是什么意思?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