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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