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依据: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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