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依据: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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