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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中,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怎么办理?

2023-07-19838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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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务实务中,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怎么办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销售方开具后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税,购买方用于抵扣时应按规定进行认证确认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这就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印制,因此,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纳税人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纳税人名义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首次申请时还需同时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3、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J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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