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行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填写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数据即可。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 报表下载及填报说明请点击这里查看附件。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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