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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