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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