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自2019年4月1日起,精制茶税率调整为1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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