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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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1月上班,但是工资不到5000,没有扣专项附加扣除,2月离职空闲在家,3月份又找了新工作,工资超过5000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这个人1-2月的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扣吗?都可以在3月份累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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