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三、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四、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五、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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