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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