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凭证吗?
2023-07-28614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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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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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凭证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申报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四)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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