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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