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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