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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中,审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新收入准则实施后销售退回条款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怎么审核?

2023-07-31620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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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务实务中,审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新收入准则实施后销售退回条款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怎么审核?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A、审核重点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预估销售退回概率及金额,将预期销售退回的金额作为负债处理,其退回商品的成本(扣除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作为资产处理。但增值税则要求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会计上作冲减负债和收回库存商品处理,而增值税则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或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与增值税一致。

B、审核方法

税务师应复核会计收入确认时、货物实际退回时、货物退货期满时,会计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计量的收入差异是否正确,其金额差异在整个退货期逐年调整是否计算正确。

a.会计收入确认时,是否存在因会计预估退货,导致会计收入小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情况,如有,应补提相应的增值税。

b.货物实际退回时,是否存在未冲减当期收入或销项税额的情况,如有,则应冲减收入并滚动调整前期补提的增值税。

c.货物退货期满时,是否存在会计上调增收入,而相应的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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