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适用9%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9%。
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9%)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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