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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中,审核个人所得税时在综合所得审核时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

2023-08-0375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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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务实务中,审核个人所得税时在综合所得审核时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主要途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一、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六项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1、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2、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务师要提示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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