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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中,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后,税务师审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处理时要注意什么?

2023-08-03540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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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中,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后,税务师审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处理时要注意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税务师要审核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J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若符合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税务师要审核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此外,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国家将另行明确,税务师届时要关注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指导纳税人正确依法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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