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依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延伸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吗?
进口不作价设备,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能抵扣吗?
上月账户余额不足社保费未缴纳,现在支付宝缴费时提示查无此人是什么原因?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