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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