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依据: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哪些核定征收的企业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税?
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怎么填写申报表?
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