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除此之外,应当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按照企业所得法的规定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的遵照协定执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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