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享受以下两类优惠: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二、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依据: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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