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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不能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

2023-08-0720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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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纳税人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不能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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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不能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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