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怎么确定是否能够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委托研发中,如果委托方没有加计扣除,受托方进行加计扣除吗?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中国居民个人怎么定义?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