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因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认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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