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无需报送材料,直接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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