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为职工报销的子女幼儿园托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总体规定是哪些?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