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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收入,但已经有了进项税额,可以享受进项税额10的加计抵减吗?

2023-08-1382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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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成立的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收入,但已经有了进项税额,可以享受进项税额10的加计抵减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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