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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否也需要分项目抵减?

2023-08-1453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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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否也需要分项目抵减?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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