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延伸阅读
房地产简易征收预交3%增值税剩余部分可以抵减利息一般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吗?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了增值税,之后申报增值税,预缴这部分可以进行抵减吗?
代开发票未扣款,如何申请作废?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