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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土地增值税的,怎么确认纳税期限?

2023-08-14428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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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土地增值税的,怎么确认纳税期限?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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