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二、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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