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浙江省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不得减免房产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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